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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案中案(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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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如果来串门走亲戚,带一捆黄瓜过来倒也算人之常情。但这黄瓜带过来之后,应该是拿到主人家。就算这女人是小区居民,出门买黄瓜,回了一趟家后,也应当把黄瓜放在家里后,再轻装出行。

问题就在于,这女人来来回回,进进出出,电瓶车前端的车筐里放着的黄瓜始终就没动过。

如此一来,答案就只有一个:她并非来串门,也根本不是小区居民。

这个女人极有可能就是来此“踩点”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段明假设的“职业杀手”。黄瓜是她用来掩饰自己的行为,打消小区居民疑惑的乔装道具。她可能做梦都没想到,此举会成画蛇添足,成为警方将她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关键线索。

这让段明对这个女人的“专业能力”产生了怀疑。但这丝毫没有动摇这个女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地位。

段明提供的这条线索,让王元鹅的死重重地倾向于“他杀”一端。马弘文也因此记住了这个叫段明的年轻人。

至此,总是疑神疑鬼的马弘文,终于扬眉吐气,狠狠打了背后说他在“瞎折腾”的烂嘴巴们的脸。

现场勘察和尸检报告都已确定王元鹅系“自杀”,如果要给王元鹅的死定性,这理所当然就是客观依据。

外界的舆论早就吵翻了天,大家都压力山大,没日没夜地开展工作,都巴不得早结案早收工。这个小眼睛的矮胖子在已有结案依据的前提下居然还不结案,还说就算是“自杀”也必须得有“自杀动机”,如果找不到王元鹅的“自杀动机”,那就存在“他杀”的可能性。

官大一级压死人,你是领导你说了算。大家讲政治顾大局,服从命令听指挥,一阵埋头苦干,结果,别说“自杀动机”,就连毛都没找出来一根。

这时,就有人说,王元鹅都已经得了艾滋,离死不远了,就算谁和他过不去,也犯不着多此一举杀人泄愤。

所以,客观上来看,王元鹅已经失去“被杀前提”。我们虽然找不出“自杀动机”,但同样不存在“被杀前提”,在已有客观依据的基础上,将王元鹅的死定性为“自杀”完全没毛病。

说这话的人,不知道王元鹅并非艾滋病患者。

王元鹅的病情属于高度机密。不仅是为了避免信息泄露刺激舆论,更重要的是当时马弘文也怀疑背后有资本操作,担心消息外泄打草惊蛇。

结果多方调查,却发现电视台高层,以及医院高层对王元鹅并未感染HIV病毒一事一无所知。

于是,资本操作这一怀疑假设似乎并不成立,马弘文对王元鹅的病情是否还有继续保密的必要,也就产生动摇。这才有了是否将王元鹅的病情向外公布的考虑。

当然,针对这一怀疑,调查到最后才发现从头到尾都只是张培那个二百五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在一手操办的结果,这让马弘文的老脸上又多了五个清晰的手指印。

但王元鹅失去“被杀前提”的说法却又让马弘文从中受到启发:

如果存在“凶手”,并且和王元鹅之间有矛盾,那么“凶手”应当知道王元鹅的病情状况,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会对王元鹅产生,或继续保持“杀人泄愤”的想法或冲动。而不是产生“王元鹅反正有了绝症,就让老天去收拾他”,这样的打消了作案动机的想法。

王元鹅死前,至少有20多个夜晚在“散步、看星星、听人拉二胡”,如果他的病情有所泄露,应当也是在这段时间内发生。所以,面对张培曾擅作主张将王元鹅“散步、看星星、听人拉二胡”这一重要线索隐瞒时,马弘文极度无语。

在这一假定条件下继续分析:

“凶杀”既然知道王元鹅“抗艾斗士”的身份是个西贝货,却没有选择将这一消息向外扩散,进而让王元鹅“身败名裂”,而是选择将其“杀害”,这说明至少在“凶手”看来,他和王元鹅之间的矛盾只能以王元鹅的死才能终结。

什么样的矛盾,只能以一方的死才能宣告终结?

马弘文认为,要么是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一类,不死不休;要么是极为严重的利益纠葛,比如,涉及商业合同、遗产继承、财产瓜分等,只有一方死了,才能产生利益最优方。

在并无更多线索信息的条件下,马弘文的分析和推测也只能到此为止。

在没法拿王元鹅并未感染艾滋病的客观事实进行反驳的前提下,马弘文只能“一意孤行”,强力推进。

在马弘文看来,要么找出“自杀动机”,结合尸检和现场鉴定报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王元鹅的死定性,要么找出“被杀”线索,立案侦察。

可大家脚不沾地,衣不解带,忙得天昏地暗后,除了稀里糊涂之下帮一警队兄弟找出了在他头上种草的男人之外,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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