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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造宝玺图书,及诸王、郡王宝,将军印并印符、印记,皆书。

一 大驾卤簿,及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亲王、郡王 仪仗,有新制及增损者,书。

一 皇帝大婚,及 诸王 冠婚,皆书。其礼仪有新定者,书。

一 经筵日讲及、讲读,皆书。宴赉等项恩典,亦书。

一 凡亲王之国,及郡王 受命往某地,皆书。

一 文武大臣以事来朝者,书。官三年一朝,皆书。地方灾伤等项、免朝觐,亦书。

一 除授三公、三少、南北二京、五府、六部、都察院、太常寺、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光禄寺、应天府、顺天府、亲军、指挥司、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钦天监、太医院、堂上官及近侍七品以上官、监察御史、宗人府、经历,并在外中都留守司、都指挥使司、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行、太仆寺、苑马寺卿、盐运司使,皆书。内有承袭者守令,或佐贰以下保留升禄秩者,亦书。若中外文武官,有功绩显著,及以事特升迁者,不限职之大小,皆书。官大臣之子,亦书。

一 选法及荐举有新定,书考课有新例,及损益旧例,亦书。

一 凡屯种有新定事例,及考较之法,书。

一 凡亲王、郡王、郡主、镇国等将军仪宾。公、侯、伯岁禄,官吏俸给,军士月粮,有新定、折支、全支条例,并书。

一 遇岁凶赈恤,悉书。有新定备荒事例,亦书。

一 仓库坑冶,有新建革及新令,书。

一 凡礼仪有新制或损益,则书。新制礼器、乐器,皆书。

一 公、侯、伯及文武大臣老疾致仕,特恩优闲及文武致仕恩典,皆书。后复起用,亦书。

一 文武大臣诰、敕有特赐者书,或有损益事例,亦书。

一 每岁户口,及所收田土、税粮、屯田、子粒总数、漕运总数、采纳金银等件、税课、茶课等项,并减免税粮、米麦等项总数,皆于岁终,书之。

一 转输漕运之法,及田赋、徭役、农桑、劝课有新令者,书。停罢岁辨办,及贡献诸物,皆书。

一 每岁圣旦、正旦、冬至、郊祀、庆成、大宴,皆书。遇节赐宴,亦书。有特旨赐节假,亦附书。

一 中外文武官,有特恩锡予,皆书。命妇遇庆节有赐,亦书。

一 提调学校条例,并更革,皆书。各处学校增设或罢革,并内外学生徒简退,及增岁贡额数纳粟等项入监,皆书。公、侯、伯有特旨送监读书,及已故大臣并见在三品以上之子定例入监,书生拨历等项事例,书。

一 每科京府乡试、礼部会试、廷试,皆书。所定科举额数,及有新增,亦书。廷试制策题,悉录全文。进士选读书,及暂放归,皆书。

一 丧葬之礼,及上尊谥册文、议文等项,备书。山陵迁祔,书。皇妃及亲王、郡王、公主丧葬,皆书。其礼仪有新定或损益,亦书。

一 凡公、侯、驸马、伯,在京文武官字三品以上、近侍五品以上,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正官,没,皆书。卒及概见其行实善恶,务合公论,其有赠谥,及赐葬祭赠,命有司治葬,皆书。若文武官有治行功绩显著,不限职之大小,皆书。有违例乞恩,特与祭葬,亦书。

一 文武臣僚有没于王事者,皆书。有得褒赠,亦书。

一 凡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悉著其乡里姓名,行实。

一 钦天监奏天象气候、日月薄蚀、五星凌犯,皆书。中外奏祥异,及军民之家一产三子,以上蒙恩赉者,亦书。建言有关涉国体者,皆录详略,随宜有所奉圣旨亦载。

一 文武官子孙,优给有新例,书。

一 遣使抚谕四裔,及封拜赐赉,皆书。四裔来朝贡,亦书。

一 凡修纂先朝实录,及编辑书籍,皆书。

一 车驾巡幸、亲征,皆书。

一 凡兵政有新令者,及文武大臣各处镇守、巡抚、整饬、边备等项,及有备御规画,皆书。

一 命将,平反叛,书。征讨边夷,亦书。

一 凡军民衙门官马孳生马,边境茶马,买马之政,皆书。及牧养之地有改迁,及被人侵占清出者,亦书。每岁有敕免所欠各项、马匹,悉书总数。

一 凡关津、巡徼、驿传、递运、烽堠,有新设及改革者,书。

一 公、侯、驸马、伯仪宾,有罪削夺;及两京、五府、六部、都察院、太常寺、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应天府、顺天府、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钦天监、太医院、堂上官、近侍七品以上官、监察御史、宗人府、经历,及在外中都留守司、都司、布政司、按察官、堂上官行、太仆寺、苑马寺卿、盐运司使,有罪下狱、黜、谪、宥、免,皆书。特旨罢黜,干系劝惩者,不限职之大小,并书。其蒙特恩宥,亦书。如犯奸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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